海南自由贸易港闲置土地处置若干规定 未分类 第七条 海南自由贸易港闲置土地处置若干规定 未分类 第七条 因生态环境保护、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项目建设、军事管制等公共利益需要导致土地无法开发利用,造成土地闲置的,经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并按照有偿收回闲置土地补偿标准对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给予适当补偿。有偿收回闲置土地补偿标准由省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