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停车场规划建设和机动车停放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四章 停车场的管理 第三十七条 深圳市停车场规划建设和机动车停放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停车场的管理 第三十七条 住宅区应当配建停车场。没有停车场或者停车场停车位不够时,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在市公安交管部门的指导下,在住宅区内划定停车位。停车位不得占用绿化用地和消防通道,不得阻碍交通。\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