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停车场规划建设和机动车停放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四章 停车场的管理 第二十七条 深圳市停车场规划建设和机动车停放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停车场的管理 第二十七条 机动车停放,应当在停车场、划定的停车位或者准许停放的地点、依次停放。机动车驾驶人应当做好车辆防盗的必要安全措施,妥善保管停放凭证。 5. 道路临时停放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