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停车场规划建设和机动车停放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四章 停车场的管理
第二十四条
深圳市停车场规划建设和机动车停放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停车场的管理 第二十四条 停车场管理单位应当保持停车场设施的正常运转,并制定有关管理制度。\ 经营性停车场的管理单位对进入停车场停放的车辆应当发放停放凭证,并在车辆离开停车场时查验收回停放凭证;对无停放凭证或者与交验停放凭证不符的车辆,应当限制其离开停车场或者按照停车场管理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后放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