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停车场规划建设和机动车停放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八章 附则 第十条 深圳市停车场规划建设和机动车停放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八章 附则 第十条 新建、改建或者扩建建筑物应当按标准配建停车场。\ 建筑物配建的停车场应当与主体建筑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使用。\ 建筑物改变功能的,已配建停车场不得挪作他用;已配建停车场达不到改变功能后的配建停车位标准的,应当按改变功能后的标准配建停车场或者增加停车位。\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