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停车场规划建设和机动车停放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四章 停车场的管理
第四十条
深圳市停车场规划建设和机动车停放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停车场的管理 第四十条 住宅区的机动车停放服务,停车场产权属建设单位的,可以由建设单位自行管理,也可以委托住宅区停车场管理单位管理,但应当以统一管理为原则;停车场产权为业主共有或者停车位产权属业主个人所有的,由业主委员会或者业主个人委托住宅区停车场管理单位管理;业主委员会尚未成立的,由建设单位委托住宅区停车场管理单位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