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涉案物品价格鉴证条例 未分类 · 第三章 价格鉴证依据与程序 第三十条 深圳市涉案物品价格鉴证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价格鉴证依据与程序 第三十条 复核裁定机构受理复核裁定委托后,应当通知原价格鉴证机构。 复核裁定机构应当自受理委托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委托机关提交复核裁定结论书,复核裁定机构和委托机关另有约定的除外。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