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涉案物品价格鉴证条例
未分类 ·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深圳市涉案物品价格鉴证条例 未分类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的涉案物品,是指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以下简称委托机关)在办理刑事、行政案件中涉及的下列物品: (一)赃物; (二)罚没物; (三)查封、扣押、追缴物; (四)其他涉案物品。 本条例所称的价格鉴证,是指价格鉴证机构接受委托机关 的委托,对价格不明或者价格难以确定的涉案物品,进行价格鉴定和认证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