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前海蛇口自由贸易试验片区条例
未分类 · 第五章 金融开放与创新
第三十四条
深圳经济特区前海蛇口自由贸易试验片区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金融开放与创新 第三十四条 支持自贸片区构建跨境人民币业务创新试验区,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按照规定开展跨境金融业务。 鼓励企业将人民币作为跨境大额贸易、投资计价和结算的主要货币,扩大人民币跨境使用范围和规模,拓宽境外人民币资金回流渠道;支持和配合香港人民币离岸中心建设,支持建立本外币合一资金池账户,整合本外币资金调剂归集功能,双向宏观审慎管理资金池跨境资金流动,允许主账户内资金办理结售汇和相关的套期保值衍生品交易,跨境调出人资金币种保持一致,资金池资金使用实行负面清单管理;建立健全跨境理财通机制,打造跨境财富管理中心。 支持自贸片区在优化升级现有交易场所的前提下,探索允许非居民按照规定参与交易和进行资金结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