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前海蛇口自由贸易试验片区条例 未分类 · 第八章 附 则 第六十一条 深圳经济特区前海蛇口自由贸易试验片区条例 未分类 第八章 附 则 第六十一条 符合条件的香港法律执业者和澳门执业律师通过粤港澳大湾区律师执业考试,取得内地执业资质的,可以按照规定在自贸片区从事法律事务。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