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前海蛇口自由贸易试验片区条例
未分类 · 第六章 监管与服务
第四十七条
深圳经济特区前海蛇口自由贸易试验片区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监管与服务 第四十七条 具有境外职业资格的金融、税务、建筑、规划、会计、法律、设计、专利代理、导游等领域专业人才可以在自贸片区依法提供服务,其境外从业经历可以视同境内从业经历。具体办法由管委会会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制定。 除涉及国家主权和安全的职业外,允许境外人员在自贸片区申请参加国家相关职业资格考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