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促进条例
未分类 · 第四章 低碳循环

第二十四条

深圳经济特区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促进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低碳循环 第二十四条 市政府应当严格执行国家、省和本市有关产业能耗、碳排放以及环境影响的准入制度,控制高能耗、高污染行业的发展,淘汰落后技术、工艺和设备,提高生产效率和能源利用效率,促进产业低碳化。 发展碳交易市场,推动以奖代补、合同能源管理等以结果为导向,市场驱动为核心的低碳减排激励机制,加快建设国家低碳试点城市。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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