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促进条例
未分类 · 第四章 低碳循环

第二十条

深圳经济特区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促进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低碳循环 第二十条 建立全方位、多层次、宽领域、高水平的开放型经济。 (一)鼓励和支持企业实现开放经济全面推进战略,优化商品结构,巩固和开拓国际和国内市场; (二)鼓励和支持拥有自主知识产权、自主品牌、自主营销和高技术含量、高附加值、高效益产品扩大出口。支持有条件的企业到境外投资,培育本土跨国公司和国际知名品牌; (三)加强服务外包基地建设。鼓励和支持对外贸易从货物贸易为主向货物贸易和服务贸易并重转变。市政府应当制定服务外包工作指引,指导企业转型升级; (四)鼓励和支持跨国公司来特区设立地区总部、研发中心、采购中心和生产基地; (五)引导和支持外资投向国家鼓励的能源、交通、环保、物流、商务服务及其他重点发展行业。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深圳经济特区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促进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