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办法 未分类 · 第七章 附则 第十条 深圳经济特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办法 未分类 第七章 附则 第十条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保护未成年人的人身不受侵犯,不得虐待、遗弃未成年人,不得歧视女性未成年人和残疾未成年人。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隐私权和人格尊严,不得隐匿、拆阅或者废弃未成年人的信件,不得擅自查阅未成年人的日记。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