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房地产转让条例
未分类 · 第七章 附则

第六十七条

深圳经济特区房地产转让条例 未分类 第七章 附则 第六十七条 本条例自一九九三年十月一日起施行。 过去在特区内实施的有关规定与本条例相抵触的,以本条例为准。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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