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房地产转让条例 未分类 · 第七章 附则 第六十七条 深圳经济特区房地产转让条例 未分类 第七章 附则 第六十七条 本条例自一九九三年十月一日起施行。 过去在特区内实施的有关规定与本条例相抵触的,以本条例为准。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