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智能网联汽车管理条例
第三章 准入和登记

第二十八条

深圳经济特区智能网联汽车管理条例 (2022年6月23日深圳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根据2026年5月25日深圳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七次会议《关于修改〈深圳经济特区智能网联汽车管理条例〉的决定》修正) 第三章 准入和登记 第二十八条 申请办理智能网联汽车登记,除提交申请机动车登记所需的资料、凭证外,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车辆车载设备运行安全相关数据已按规定接入政府监管平台;
(二)已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
(三)具有载人功能的智能网联汽车还应当投保机动车车上人员责任保险。
智能网联汽车登记的具体办法,由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另行制定。
地方法规 发布日期:2026-05-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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