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智能网联汽车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条 深圳经济特区智能网联汽车管理条例 (2022年6月23日深圳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根据2026年5月25日深圳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七次会议《关于修改〈深圳经济特区智能网联汽车管理条例〉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条 深圳经济特区范围内智能网联汽车的道路测试和示范应用、准入和登记、使用管理等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 地方法规 发布日期:2026-05-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