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智能网联汽车管理条例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七条

深圳经济特区智能网联汽车管理条例 (2022年6月23日深圳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根据2026年5月25日深圳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七次会议《关于修改〈深圳经济特区智能网联汽车管理条例〉的决定》修正)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三款的规定,销售未列入国家汽车产品目录或者深圳市智能网联汽车产品目录的产品的,由市市场监管部门没收非法销售的智能网联汽车产品,并处以非法产品价值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发布日期:2026-05-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深圳经济特区智能网联汽车管理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