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质量条例 未分类 · 第六章 生态质量 第四十七条 深圳经济特区质量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生态质量 第四十七条 发挥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团体、社会组织等诉求表达功能,完善调解、仲裁、行政裁决、行政复议、诉讼等有机衔接、相互协调的多元化纠纷处理机制,保障群众合法权益得到有效维护。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