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罚条例 未分类 ·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罚条例 未分类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建立健全执法监督机制和责任追究制度。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