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
第五章 地方性法规报批和公布程序
第四十四条
温州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 第五章 地方性法规报批和公布程序 第四十四条 地方性法规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布公告予以公布。公告应当注明制定机关、批准机关和通过、批准、施行日期。
常务委员会公告及颁布的地方性法规,应当在温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和温州人大网以及《温州日报》上全文刊载。
在温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上刊登的法规文本为标准文本。
常务委员会公告及颁布的地方性法规,应当在温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和温州人大网以及《温州日报》上全文刊载。
在温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上刊登的法规文本为标准文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