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州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三条

湖州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三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市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省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对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的事项制定地方性法规,法律对设区的市制定地方性法规的事项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通过的地方性法规须报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施行。
规定本市特别重大事项的地方性法规,应当由市人民代表大会通过。
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常务委员会可以对市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但是不得同该法规的基本原则相抵触。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8-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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