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州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
第四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

第二十八条

湖州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 第四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 第二十八条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地方性法规案,除特殊情况外,常务委员会办公室应当在常务委员会会议举行的五日前,将地方性法规草案及有关材料发给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8-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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