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州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 第六章 其他规定 第五十四条 湖州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 第六章 其他规定 第五十四条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以及公民发现地方性法规的内容与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或者与相关地方性法规不协调,或者不适应新的形势要求的,可以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修改和废止的意见、建议。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8-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