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市电梯安全条例

第四条

潍坊市电梯安全条例 第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本辖区内电梯安全实施监督管理。
市属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教育、公安、城乡规划、住房城乡建设、卫生计生、工商行政管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部门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电梯安全相关工作。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1-1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潍坊市电梯安全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