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
第三章 经营安全

第二十一条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 第三章 经营安全 第二十一条 生产、经营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的企业,不得向未取得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销售黑火药、烟火药和引火线。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6-02-0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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