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物业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8-03-1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