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管理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一条

物业管理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建设单位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不按照规定配置必要的物业管理用房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8-03-1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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