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九十五条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九十五条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和检验检测人员利用检验检测工作故意刁难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撤销其检验检测资格。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09-01-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