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第三章 特种设备的使用 第二十五条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第三章 特种设备的使用 第二十五条 特种设备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向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登记。登记标志应当置于或者附着于该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09-01-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