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五十条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五十条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对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实施安全监察。
对学校、幼儿园以及车站、客运码头、商场、体育场馆、展览馆、公园等公众聚集场所的特种设备,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实施重点安全监察。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09-01-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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