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十一条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十一条 电梯制造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予以通报批评:
(一)未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对电梯进行校验、调试的;
(二)对电梯的安全运行情况进行跟踪调查和了解时,发现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未及时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的。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09-01-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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