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十四条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十四条 特种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无改造、维修价值,或者超过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使用年限,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未予以报废,并向原登记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注销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09-01-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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