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查办法
第二章 监督检查分类

第十六条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查办法 第二章 监督检查分类 第十六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特种设备生产、充装质量安全状况或者特种设备检验、检测质量状况,确定证后监督检查重点单位名录,并对重点单位加大抽取比例。
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列入重点单位名录:
(一)上一年度自我声明承诺换证的;
(二)上一年度生产、充装、检验、检测的特种设备发生过事故并对事故负有责任,或者因特种设备生产、充装、检验、检测问题被行政处罚的;
(三)上一年度因产品缺陷未履行主动召回义务被责令召回的;
(四)涉及特种设备安全的投诉举报较多,且经调查属实的;
(五)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认为应当列入的其他情形。
部门规章 发布日期:2022-05-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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