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设置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四十一条

珠海经济特区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设置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由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清洗。逾期不清洗的,由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书面通知电信企业暂停其在张贴、涂写广告中标明的电信号码的使用,有关电信企业应当在接到通知后二日内执行。 第六章 附 则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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