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条例 未分类 · 第二章 执法规范 第十八条 珠海经济特区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执法规范 第十八条 对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在七日内作出处理决定,逾期不作出处理决定的,先行登记保存措施自动解除。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