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电网经营企业依法负责本供区内的电力供应与使用的业务工作,并接受电力管理部门的监督。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9-03-0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