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力监管条例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电力监管条例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电力企业应当按照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财政部门的有关规定缴纳电力监管费。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05-02-1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