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网调度管理条例
第三章 调度计划

第十四条

电网调度管理条例 第三章 调度计划 第十四条 跨省电网管理部门和省级电网管理部门遇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调整发电、供电计划时,应当通知有关地方人民政府的有关部门:
(一)大中型水电厂(站)入库水量不足;
(二)火电厂的燃料短缺;
(三)其他需要调整发电、供电计划的情形。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1-01-0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电网调度管理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