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的组织领导,采取有效措施,加大资金投入,扶持畜禽养殖污染防治以及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3-11-1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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