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

第九条

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 第九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进入他人依法取得探矿权的勘查作业区内进行勘查或者采矿活动。
探矿权人与采矿权人对勘查作业区范围和矿区范围发生争议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发证的登记管理机关中级别高的登记管理机关裁决。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4-07-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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