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

第二十六条

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取得勘查许可证擅自进行勘查工作的,超越批准的勘查区块范围进行勘查工作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按照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规定的权限,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警告,可以并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4-07-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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