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产资源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第二条 矿产资源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及管辖海域内从事采矿生产的矿山企业(包括有矿山的单位,下同),但本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1987-04-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