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条例 第六条 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条例 第六条 碳排放权交易覆盖的温室气体种类和行业范围,由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发展改革等有关部门根据国家温室气体排放控制目标研究提出,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碳排放权交易产品包括碳排放配额和经国务院批准的其他现货交易产品。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24-01-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