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条例

第十条

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条例 第十条 依照本条例第六条、第八条、第九条的规定研究提出碳排放权交易覆盖的温室气体种类和行业范围、制定重点排放单位的确定条件以及年度碳排放配额总量和分配方案,应当征求省级人民政府、有关行业协会、企业事业单位、专家和公众等方面的意见。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24-01-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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