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 第四条 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 第四条 社会抚养费的征收,由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作出书面征收决定;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可以委托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作出书面征收决定。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02-08-0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