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救助暂行办法 第九章 临时救助 第五十一条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 第九章 临时救助 第五十一条 公安机关和其他有关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在执行公务时发现流浪、乞讨人员的,应当告知其向救助管理机构求助。对其中的残疾人、未成年人、老年人和行动不便的其他人员,应当引导、护送到救助管理机构;对突发急病人员,应当立即通知急救机构进行救治。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9-03-0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