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救助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有关社会救助的申请受理、调查审核,具体工作由社会救助经办机构或者经办人员承担。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有关社会救助工作。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9-03-0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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