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管理实施办法 第三十四条 票据管理实施办法 第三十四条 违反中国人民银行规定,擅自印制票据的,由中国人民银行责令改正,处以1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中国人民银行有权提请有关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1-01-0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