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管理实施办法 第十二条 票据管理实施办法 第十二条 票据法所称“保证人”,是指具有代为清偿票据债务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国家机关、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和职能部门不得为保证人;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1-01-0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